——记市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高志海就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提出重要意见 日前,上海市建交委建设市场监管处、法规处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研讨会,市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高志海出席了研讨会,代表行业对拟将出台的条例草案提出了意见,他的发言如下: 草案拿到手以后,经过认真看了,讲几条意见: 一、条列的修改要根据建筑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来进行。自99年发布条例至今,恰恰市场经济在这10几年中发生了很多变化。当前建筑市场最突出的问题,是市场环境不公平,表现在业主的强势地位、强势行为干扰了市场。这么多年,建设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也发了很多文件,但是垫资压价、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从未解决。这次修改条例是一个好机会,国务院法制办也在搞全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我们协会也向国务法制办上报了修改意见报告。 二、看了这个条例草案感到它不是市场管理条例,是针对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条例。因为发包人作为市场的重要主体,在条例中基本没有涉及。比方说发包人肢解工程;发包人指定甲供的材料、机械设备;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发包人任意压缩工期;发包人强制与承包人另外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的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带资垫资施工等等。我想这些突出的现象,必须在条例中要明确规定发包人的禁止行为,在这一方面,觉得国务院法制办给我们的全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还规定的比较具体,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放进去?是我们不敢管还是不敢抓业主。 三、规定了发包人的禁止行为,重点还要加大对发包人的监管力度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份草案里法律责任略掉了,即使列出来也没什么作用,因为前面少见对发包人的禁止行为,所以我说这是一份建筑企业的管理条例,不是市场管理条例。前面讲的对业主的不规范行为,如果作了明确规定,那么后面的法律责任也应该相应地给予加强,不然就是空的了。这里面还有很多内容应该把它加进去,比方说增加施工合同的价款与工期、工程款支付与竣工结算,建设工程担保等。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这些内容在国务院准备印发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里面都有,而且结合了多年前国家开展的三年清欠,财政部、建设部等部委相继出台的一些规定,都把它结合进去了。 四、就上海来说,也已出台不少相关的文件,认为这次修改条例要把这些相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到这个条例中去。因为条例的出台是一个地方法规,作为一个地方法规来说,对维护我们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效应相对要好一点。比方说,2009年,我们建交委出台的995号文也是采纳了建设部08计价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一,规定禁止签订闭口合同,08计价规定里面写的是禁止签订无限风险或类似语句的合同,实际上就是禁止签订闭口合同;第二,规定现场签证索赔的费用必须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三,规定材料的价格调整执行原来市场管理总站12号文当中的3%、5%、8%的比例;第四,规定确保按约定期限完成竣工结算;第五,规定禁止重复审价。我举这些例子想说明,我们上海自己出台的很多规定很好,这些规定也是采取了建设部的相关规定,所以我说这次修改市场管理条例是一个很好的机会,特别是作为企业来说,很期盼通过修正这个条例,确实能把这些好的规定放进去,而不是简单做一点修正。所以我看了这份草案,说实话,有点伤心,为什么伤心呢?比方说,第十四条中有关信用信息的内容,就和去年落实市府22条的精神严重不符。去年落实市府22条的首次会议上,俞正声书记在会上动员的时候,最后讲了几条意见,他说起草22条,他自己也亲自参加了几次座谈,最后提了5条意见。俞书记的5条意见都放到22条里面去了,其中有一条就是要建立一个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平台。去年,我们市场管理总站也拿出了一个初稿,在这个初稿里面,首先就是业主的信用信息,包括建设程序方面有14条,你违反了建设程序方面的14条不良行为就作为信用记录要记下来的,承发包造价管理合同的履约过程有45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有21条,这是落实市政府的一号文。俞书记在会上讲的很清楚,要建立一个市场的信用信息平台,而且要把业主放进去。而我们这个草案里面根本就没能反映出来,全都针对企业与执业个人的信用信息,所以我说这是一个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条例,不是一个建筑市场的管理条例。最后,我希望修改这个条例不要像施工一样赶工期,认真的思考一下,我刚才说的意见要不要放进去,如果这些东西不能放进去,那么这个条例作用不大,甚至会对完善上海建筑市场起到负面作用。草案里面的具体条款文字等问题就不谈了,主要讲了这几条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