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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做好2013年高温、防汛防台期间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13﹞722号】
日期:2013-08-02 17:28:59 作者:admin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高温和防汛防台期间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防台期间玻璃幕墙建筑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72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自查。

  大楼业主应当立即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加强对幕墙玻璃以及密封胶条、开启窗、五金连接件等方面的全面检查,确保使用安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使用隐患或发生幕墙玻璃爆裂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检测或维修,警惕次生灾害发生。自查工作于8月20日前完成,并将情况报所在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二、加强日常巡查。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玻璃幕墙日常巡检,增加巡检频次,并做好巡检台帐。巡检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业主,并督促业主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玻璃幕墙建筑已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并已告知业主,但业主拒绝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立即报告所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已建立辖区内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信息库,认真落实“四不放过”,即:“没有检查过的建筑玻璃幕墙不放过、检查中发现不同程度隐患的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不放过、整改后未经复检消项的不放过”。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因疏于检查或检查后不及时整改造成玻璃幕墙建筑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予以处理。要加强安全检查,重点对人员流动密集地段的玻璃幕墙建筑加大检查频率。

  四、健全安全防范机制。

  各业主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建立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岗位责任制度,加强应急处置演练。

  (二) 建立应急设备、工具、物资的储备,并保持日常完好性。建立专业应急处置队伍,与有幕墙施工资质或原幕墙施
工单位(须有资质)签订应急处置和维修服务协议。

  (三) 建立对建筑玻璃幕墙外立面的专人观察制度,确保对同一外立面设置2位以上观察人员,并建立观察记录。35度以上高温天气,应确保对各外立面每小时有2人以上同步观察。

  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报告和处置玻璃爆裂事件:

  (一) 幕墙玻璃发生爆裂,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在事发60分钟内报告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 幕墙玻璃发生爆裂玻璃坠落,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划定警戒区域。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督促业主处置。并报告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幕墙办。

  (三) 幕墙玻璃爆裂坠落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害的,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除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外,并应在事发15分钟内报告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幕墙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报后,应迅速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情况和督促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值班,确保及时、高效处置建筑玻璃幕墙突发事件。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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