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管理,请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市工作实际,严格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2〕47号)相关要求。同时,根据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要求以及现行本市工程建设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TJ08-2090-2012)的规定,将评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需要的申报材料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申报材料详见附件。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2〕47号)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