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本市绿色建筑推进,促进建筑产业能级提升,进一步确保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开发建设工作有序开展,提高保障性住房用户的健康舒适性,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建科〔2013〕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2〕8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13年本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发展目标:2013年,当年度新开工量15%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本市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设计建造二、三星高星级绿色建筑,引导低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确保到2014年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本市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推进工作应和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的创建、住宅性能的认定和住宅产业化的推进有机结合,并发挥示范项目的引导、带动作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稳步发展;技术可靠、政策激励等原则,逐步完善适合上海气候特点的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的运作机制。
三、区县建筑节能管理部门、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发展绿色建筑的具体工作。
四、根据当年度保障性住房计划,在开工量中选取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相关施工企业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必须在施工和验收阶段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和经备案的施工设计图纸的相关要求。凡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四高”优秀小区、住宅性能项目,其建设单位应积极申报绿色建筑;创建绿色建筑的项目,建设单位也应积极申报“四高”优秀小区和住宅性能项目。
五、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发改环资〔2012〕88号)要求,对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保障性住房且在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支持范围内的,市级财政给予6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
二Ο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