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据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忠玉介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随时都可能产生,它的成因比较复杂,有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造成。但是,制度不执行、管理不严格、排查不及时、治理不到位是最大的成因。 所以,《办法》规定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应急、治理、奖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落实资金保障、监控措施、月度分析等责任,构筑生产经营单位对隐患从排查到治理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在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基础上,按危害程度、整改难度和排除时间,对事故隐患等级以及判断标准、处理程序作了细化,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分类制度,开展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并规定了排查方式的具体措施。 同时,《办法》进一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要务,事故隐患排查是单位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张忠玉表示,《办法》细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五项职责,规定了单位违法时主要负责人应受的行政处罚。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隐患排查治理的违法行为,在处罚单位时也设定了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形成从隐患问责到事故问责的全过程管理,规定了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对外披露。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且负有责任的,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记入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记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规定了政府的领导责任,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责任,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在专业主管部门层面,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相应领域、事项的监管执法责任。二是细化监管要求。明确由监管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监管部门必须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治理,并及时组织复查。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一级事故隐患,必须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等应急措施。三是确立年度督办计划制度。明确由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事故隐患年度督办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对列入督办项目的标准及督办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张忠玉说。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和处罚条款,并针对监管部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