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从各省国土资源系统抽调力量,计划于国庆节前对16个省份在2011年度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被卫星遥感影像发现的问题用地进行实地督查。就在几天前,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加大审查力度,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和评价。 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标准 记者了解到,今年组织的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只对已经被确认为新增建设用地中的疑似违法用地进行了整改查处,没有将未被确认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图斑纳入检查范围。但是,在各地上报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后,国土资源部又通过卫星遥感影像发现了几十万亩建设用地图斑,图斑所在地缺乏合理解释,也没有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被计入变更数据材料。为此,从7月份开始,国土资源部部署了自查自纠,并与各地面对面衔接沟通。 根据《通知》,各地要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公路、铁路、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电力、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等控制指标,房地产用地宗地规模、容积率控制等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对国家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项目,各地应依据本地区资源条件、项目类型及建设要求,制订适用于地方的土地使用标准,进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供地和用地手续。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特殊建设项目,应先进行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办理用地、供地手续。 此外,《通知》还强调,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用地单位应报请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估,集体决策,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出具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用地审批、供应手续。这为国土资源部实地督查各地的土地使用情况提供了有效依据。 重视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内容和责任追究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有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经国土资源部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图斑确属违法用地的,如相关地区存在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况,将依据15号令第三条第三款“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规定,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在约谈排序和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关用地违法占用的耕地面积将被直接计入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相关地区在国土资源部开展数据审核、督查、验收时将直接被列为重点地区,在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工作中也将被列为重点地区,予以严肃处理。 据悉,《通知》对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内容也作了说明。凡报上级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各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的示范格式要求,规范填写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明确建设项目用地适用的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未按规范格式填写或项目用地不符合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不予受理。 《通知》还要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用地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政策指导,督促其根据土地使用标准,合理测算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范编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对上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报件中适用土地使用标准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使用标准执行的监管和评价 据了解,国土资源部此次将对问题图斑较多的市县进行实地检查,确认遥感影像问题图斑是否为2011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并判断其合法性,涉及违法用地的,将督促地方依法查处。前述负责人也表示,在核查数据时,将主要对建设用地文号或空间位置与监管平台不一致的、文号对应但超面积的、文号不对应但超面积的、合法用地但未填报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先行用地不是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增减挂钩项目与国土资源部备案不一致的等13种情况进行认真比对和检查。 《通知》指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划拨决定书和签订出让合同时,要明确规定或约定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各功能分区面积及土地用途、容积率控制要求、违规违约责任等,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要及时上传至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对突破土地使用标准但已进行论证评估并经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方案、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专家评估意见和政府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应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县)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土地使用标准的确定和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使用标准控制要求的供地、用地行为,要责令有关方面及时纠正。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国土资源部将对其土地使用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土地使用标准应用的系统培训,并切实加大土地使用标准的宣传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