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区县房屋征收事务所若有擅自或变相将房屋征收业务转让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业务挂靠等违规行为,将被记入房屋征收信息系统;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市房管局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备案复查后不予备案,其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房屋征收工作证》自然失效。 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上海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上述规定,该《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根据此前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设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并组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初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市房管局组织的房屋征收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房屋征收岗位水平证书》的人员,由其所在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向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领《上海市房屋征收工作证》。在开展工作时,应佩戴《房屋征收工作证》。房屋征收事务所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工作,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收取劳务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事务所若有违规行为,区(县)房管局应当将其记入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并作为房屋征收事务所备案复查的内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市房管局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备案复查后不予备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房屋征收工作证》自然失效。这些违规行为包括:擅自或变相将房屋征收业务转让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业务挂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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