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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拆"字上加锁 上海市拟在相关文件上增加"先予保护"内容
日期:2012-08-20 17:33:10 作者:admin

为使《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中“先予保护”的措施切实可行,上海规土部门正在研究在“土地出让合同”、“拆迁许可证”等文件上,增加“一旦经合法程序确认为‘先予保护’对象,不得再行拆除”的强制内容。
这是8月9日上海市政协《上海名人故居保护、管理和利用对策研究》课题组调研期间,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有关负责人透露的。
搁置争议 先保留下来
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保护条例,目前上海市已经编定了所有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的技术管理规定,并根据保护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将已经公布的632处、2138幢保护建筑分成四类,提出不同等级的保护要求并制定了详细的保护技术规定。
针对目前名人故居在“名人”和“故居”的界定上存在的争议,尤其是此前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的100多个未受保护的历史建筑是否值得保护的问题,规土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搁置争议,首先把这些历史建筑保留下来。“历史建筑的特点,一旦被破坏、被拆除,往往就不可逆了,先保护下来,再慢慢地探讨,制定规则,不管是学术上的争议,还是社会大众的认同,都可以慢慢来。”
民办公助 资金哪里来
两年前,享誉海内外的艺术家丰子恺的旧居——上海卢湾区陕西南路39弄(长乐村)93号日月楼二楼、三楼由丰家后代出资300多万元置换,回归丰家,并将其办成丰子恺研究会资料室,开创了“民办公助”恢复名人旧居新模式。
在此前的调研中,这种“民办公助”的做法得到了课题组的认可。“关键是‘公助’用什么来助,钱哪里来,怎么用?”课题组认为,政府部门对此应当有较为完善的考虑,比如可以通过成立基金的形式,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募集,为名人故居的保护、修缮运行提供资金补贴。
上海市规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而且已在外滩建筑群的功能置换和修缮、原上海啤酒厂的保护和改造、上钢十厂旧厂房保护与再利用等项目上进行了尝试,通过适当的经济和法律手段,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列入名录 如何真保护
“现在很多历史建筑,一提保护,加快拆房的现象屡屡出现。已经明确‘先予保护’的建筑,拆了怎么办?”规土部门负责人透露,目前正在研究在“土地出让合同”、“拆迁许可证”等文件上,增加“一旦经合法程序确认为‘先予保护’对象,不得再行拆除”的内容,同时进一步研究具体处罚措施。
此外,为发挥专家在历史建筑保护中的作用,规土、房管和文保部门还将在上海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专家库,扩大专家委员的范围,同时制定专家审议内容、范围、程序等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公平公正的专家审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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