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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国家明确8省市扩大“营改增”试点政策
日期:2012-08-10 17:41:54 作者:admin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发出《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通知中规定,上述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起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各地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为:北京市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和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
此次确定的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
两部门在通知中说,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开展。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
此次扩大试点范围,是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统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任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而做出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意义十分重大。上海市加上即将试点的8个省、直辖市,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区域,大多分布在东部沿海,经济总量占半壁江山,对全国的经济发展举足轻重。此次扩大试点对下一步改革在全国推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些地区的服务业相对发达,改革示范效应明显,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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