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于近期公布实施。《细则》规定,对征收房屋的程序、征收补偿标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了上海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第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第二,增加不超过30%的价格补贴;第三,对于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积补贴;第四,对于居住困难户,增加住房保障补贴。此外,进一步细化了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 该规则还确立了房屋征收的主体,上海市房屋管理部门为主体的房屋征收行政管理体制和以区县人民政府为主体的房屋征收行政实施操作体制。 《实施细则》还设定了旧城区改建事前征询制度。 《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需要经过“征询改建意愿”和“征询征收补偿方案”两个阶段的征询:第一阶段为意愿征询,如果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改建的,方可实施。第二阶段为补偿方案征询,且需要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如果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到比例的(不得低于80%,具体由区县政府规定),协议生效;否则,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另外,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同时,对于《实施细则》指出,对居住困难户的要优先保障。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而具体的补偿金额,也给出了具体的计算公式。 在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上,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