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安质监[2011]48号 各有关单位: 本市即将进入夏季施工高峰期,为应对夏季高温、台风和雷暴雨等突发灾害性天气,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单位要以对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防台防汛、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夏季施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加强建设工程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的组织领导 1、施工企业和工地项目部要完善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性天气的处置工作机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各级工作责任制,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2、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地的检查,防止高温、台风和雷暴雨引发的各类事故。 二、落实建设工程防台防汛具体工作 1、做好值班和应急预案工作。在整个汛台期,要实施工地管理人员的值班制度。特别是沿江沿河、地势低洼、空旷地带、市中心高楼密集区域等易受台风雷雨侵袭的工地和地质条件差、有堆土情况以及处于深基坑开挖阶段的工地,确保工地主要负责人24小时值班制度的落实,保持与相关单位的信息畅通,重点是:应急措施是否可靠有效,管理责任人是否落实。要成立抢险救灾队伍,确定人员紧急疏散点,存储必要的救灾物资,对照相关工作要求及落实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消除隐患,做好防范工作。 2、保障排水管网畅通。各工地要加强防汛排涝工作,在汛台期来临之前,及时疏通工地排水系统以及与城市下水管网连接的窨井,保证排水畅通;施工污水必须先沉淀后排放,严禁直接排放到城市排水管网;避免发生堵塞下水道、损坏防汛设施等违规行为。 3、加强施工现场监控和检查。在台风活动频繁期,施工单位要加强现场值班和检查,密切关注气息信息,及时监控现场动态,在台风、暴雨前后,各施工单位要组织检查,重点是: (1)临时构筑物。对工地宿舍、仓库、食堂、办公室以及围墙等临时设施的状况(夜间照明设置,防风加固措施)组织针对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当风力超过临时设施设计承载力时,施工单位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2)施工设备设施。对工地的施工机械设备、设施进行检查,主要是塔机、井架的锚固、紧固点,脚手架的拉结点及荷载情况,要清除各类附着物、悬挂物;工地临时用电线路、电箱、灯架等,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保证完好状态。 (3)针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三定”原则,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要求、时间和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发现重大险情时应及时采取妥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三、做好防暑降温饮食卫生等相关工作 本市建筑行业要把防暑降温工作与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结合起来,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各类法定传染病疫情,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1、避免高温时段的户外施工作业。施工企业要根据当天气象台的预报及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通过“做两头、歇中间”等措施,避免高温天气的露天室外作业,切实保障一线职工的基本作息时间。在市中心气象台预报气温达到35℃以上时,在白天高温时段(上午11:00至下午15:00)除紧急抢险抢修施工作业等特殊情况,暂停所有的户外施工作业。施工企业可由此顺延施工工期。 2、加强饮食饮水卫生管理工作。夏季是传染病和肠道疾病的高发期,施工企业要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食品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因食品变质引发的中毒事件;在高温季节应当提供必要的含盐清凉饮料和防暑降温药品;防止职工向周围无证摊贩购买食品;加强对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3、配合做好夏令紧急限电工作。施工企业应密切配合电力部门,协助做好建筑工地的紧急限电工作。 四、落实施工不扰民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并消除“声、光、尘”三大污染源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积极做好并始终保持“门、墙、网”的清洁,严禁各类施工扰民行为。 2、严格控制夜间施工,建设工程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施工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报批并实施公示。 五、加强夏季安全生产工作 1、总分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承发包合同及安全协议明确的双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逐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2、严格对危险场所动火、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交叉作业、其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等施工活动的施工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上述施工过程中要有相关领导在现场带班。 3、加强夏季用电安全和防火安全管理,严格动火作业监控管理,做到“工完料尽落手清”;加强宿舍管理,严禁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和乱拖乱拉电线;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各类用电器具。 六、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各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落实防台防汛、防暑降温和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各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季节性施工相关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抽查,对隐患严重或不及时整改的,要依法处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