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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表态,"最低价中标"或将退出历史舞台
日期:2017-07-14 17:22:59 作者:admin
同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国办发〔2017〕56号)中四次提及"最低价中标"问题。
之前的6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就产品购销领域存在的“低价中标”提问,询问将采取哪些措施有效遏制这类现象?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回应时,详细分析了“低价中标”现象的成因。
“各方面反映的产品采购低价中标的现象,实际上指的是评标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是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一种重要评标方法,也是国际上确定中标人的通行做法。现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是有明确规定的”,何立峰说,但是在实践当中,这一评标方法经常被滥用和错误使用,导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何立峰举例说,“一些企业低于成本价投标,中标以后通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对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留下很大的隐患,也导致了合同纠纷等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今年3月陕西西安爆出了‘电缆门’事件,奥凯电缆的中标价严重低于实际成本,为了收回成本,便采用劣质光缆。另一方面,阻碍产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一些招标项目只关注于价格,忽视了产品质量、性能等一系列的技术指标,导致了一些质量过硬、技术水平比较高的产品被拒之门外,出现了优汰劣胜、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影响了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
何立峰分析说,“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所以被滥用和错误使用、引发一系列问题,有三方面原因。
其一,招标人没有严格执行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了两种评标办法,也就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而“综合评估法”需要对投标人各项指标作出综合评价,主观性比较强,存在比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一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在面对质疑、投诉、检查、审计的时候,往往很难解释清楚为什么中标人就比其他投标人要好,好在哪里等等。为了规避风险,不管是何种类型的采购项目都“一刀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且在评标当中简单把价格作为决定性标准,忽略了法律规定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对于投标价格是不是低于合理成本,既没有去测算,也不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其二,投标人通过低价中标的收益远远大于他所要承担的风险。一方面,投标人低价中标以后,有的通过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有的通过设计方案变更等种种理由,要求招标人补签合同、追加投资;有的甚至以延长工期、高价索赔、搞所谓的“半拉子工程”等方式,迫使招标人就范,从而获取他的利益。另一方面,对于中标人的上述违法失信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制约和惩处。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和信用评价体系,信用信息不能及时充分共享,“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中标人出现了违法失信行为以后,并不会因此被清出市场,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一些中标人基于他的利益考虑不惜违法违规操作。
其三,监督管理不到位。不管采用哪一种评标方法,是不是低价中标,在合同履行中,中标人都存在以次充好的可能性,关键是需要加强质量的监管。一方面,招标人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如果招标人能够在检查验收当中严把质量关口,投标人是不敢也不会以牺牲产品质量的方式去谋求低价中标的。另一方面,由于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力量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等一系列的原因,对工程、产品质量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管,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恶意低价中标的企业存在侥幸心理。
何立峰表示,下一步将通过三方面工作,解决上述问题。依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针对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类评价方法的运用;建议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加强监督执法,落实责任追究。
他强调,“严格质量监管,强化落实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中标人应当对产品质量负总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将生产提供劣质产品者纳入失信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各种信息表明,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已引起政府高层领导重视,恶意低价竞争现象有望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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