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营改增”落地后,依然有许多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并且随着相关政策及改革的进行,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理解,不仅关系到税负的增减,更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发展。 首先让我们来看三个最新焦点问题的解答! 问题一 问:施工企业多数是按照施工进度收款的,怎么来界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答:收款就发生纳税义务。有很多企业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按照合同规定,比如合同中规定某年某月某日结构封顶,甲方付款50%,这就发生纳税义务。这种想法实际上是不对的,没有付款就没有纳税义务。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企业不能为了“应付”“营改增”将自身利益放在后面,而是要把企业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此为基准约定付款条件。 问题二 问:“先开发票,后给工程款”是建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新税制环境下,容易导致销项发票有了而进顶发票还没有,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问题的本质是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弱势”。大家都知道,增值税是流转税,企业税负要多方考量,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为什么不能让分包企业也先提供发票。当然,这只是一种思路。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建议是:给甲方开发票千万不能太早。 举例来说,7月份开的发票要在8月15日以前报税,如果到7月29日甲方还没付款,就会产生虚开发票的风险。因此,必须要和甲方商定好付款条件。 问题三 问:项目是老项目,但今年又有新的分包,新的分包合同是后签的,分包要按照老项目还是新项目来核定? 答: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界定的是项目,不是总包和分包。也就是说,项目是老项目,分包就一定是老项目,不管什么时候进场,都是在为老项目提供服务。 目前,全国只有深圳和北京的规定有所不同。深圳规定,总包、分包分别按开工日期来核算。北京规定,对于没有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总包是老项目的,分包如果是5月1号以后开工的,要按新项目核算。对于这一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与甲方协商,以清包工、甲供材等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当“营改增”改革进行一段时间后,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当前遇到的各种问题并且更好地应对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