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此次新的管理办法在分类监管、强化招标人责权、简化招标流程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 对于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草案》表述如下:一是按照现行规定,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的项目符合法定标准的,均需要进行招标投标,不利于处理好发挥竞争择优功能和尊重市场自主决策之间的关系;二是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但不享有定标权,评标专家根据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但不承担定标责任;三是部分项目存在“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现象;四是由于现阶段施工招标时图纸深度不够,定标过程过于简单,后期诚信和履约担保等机制没有跟上,使得一些投标人先低价竞标,再高价结算;五是现行规章限定了招标启动条件加上还有审批时限,影响市场效率。 对于以上问题《草案》中提出: 一、社会投资项目自行决定招标方式 采取“分类监管、放管结合”的监管方式,即区分政府投资、社会投资项目,对不同资金来源的项目采用不同的监管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入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而其他项目达到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二、信用记录作为投标人条件 招标人全权自主定标 《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招标人自主权和责任:一是扩大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权利。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采用资格预审制,其它项目招标人可进行投标筛选。招标人可依据信用、行政处罚及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之前工程中是否出现履约评价不合格等因素筛选出不少于15家的投标人入围参加投标。二是强化招标人的定标权利。《草案》明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可以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排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书进行复核澄清后,确认中标人。招标人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 三、以“承诺制”启动招标 “简化审批程序、放宽招标条件”作为重要切入点,采取了以下举措:一是进一步放宽设计、勘察、监理、施工招标的前置条件。招标人在提交书面承诺、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后,可以自行决定开始勘察、设计招标;对于监理和社会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招标人确认招标图纸具备招标要求并出具承诺函,承担相应风险后,可以视为满足招标条件。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则需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政府投资项目严格设计变更管理 采用招标人自主定标制度,对规范招标人的定标行为以及健全招标人的约束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市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金融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形成合力。为此,《草案》拟明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制度,发生变更建安造价变化达到一定比例的,应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会审。 五、设计招标方式多样化 对于设计招标,可以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等进行分阶段招标,也可以将不同阶段的设计合并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单位招标。设计方案招标通过对设计方案的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单位招标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工程设计的人员构成、业绩经历、对项目的解读和设计构思等评审确定中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