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和保险业风险保障的独特优势,支持重点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对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的支撑作用,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经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长期资金支持 (一)鼓励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债券。支持保险资金购买重大工程建设主体发行的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专项债券等各类债券。探索实施重大工程建设主体向保险机构定向发行债券,提高债券发行效率,促进资金供求方的有效对接。 (二)发展重大工程建设投资基金。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股权基金、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大工程。鼓励保险资金参股政府出资发起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积极发挥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作用,动员保险资金积极参与国家三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实施。 (三)拓宽重大工程建设投资空间。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投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重大工程。在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和非重大股权的行业范围,丰富投资计划增信措施,创新交易结构。研究放宽保险公司投资重大工程建设的单一资产集中度比例,为重大工程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四)创新重大工程建设投资方式。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资产支持计划,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金融配置。探索保险资金参与重大工程银团贷款,降低融资成本。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支持保险资金进行养老、医疗、健康等相关领域的股权和不动产投资。 二、发挥风险保障功能 (五)大力发展工程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为重大工程建设相关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各种机器设备提供风险保障,防范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物质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风险。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为重大工程建设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建议,采取有效防灾减灾措施,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率。 (六)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大对重大工程建设自然灾害的保障力度。 (七)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推动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加大再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提高再保险对农业、交通、能源、化工、水利、地铁、航空航天、核电等国家重大工程的大型风险、特殊风险的保险保障力度。强化再保险对我国海外企业的支持保障功能,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 三、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八)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保险监管部门和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促进保险资金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有效衔接。探索通过保险资产交易平台发布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实现投资信息的公开、及时、准确发布。 (九)加强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有条件的保险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保险机构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保障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保险信用信息接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十)落实税收政策。对保险资金参与重大工程建设的符合规定的投资收益,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给予税收优惠。 (十一)加强投资用地保障。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对保险机构依法投资重点工程在建设用地、不动产抵质押登记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加强风险管控 (十二)加强保险机构能力建设。保险机构参与重大工程建设投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搭建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流程,加强专业团队建设,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切实加强风险管控,维护保险资金安全。 (十三)提高属地化监管水平。各保监局要根据当地监管实际,研究、反映保险资金投资重大工程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协调、推动和落实保险资金支持重大工程建设的政策,加强对辖区内投资项目的风险监测,加快形成上下联动的资金运用监管工作机制。 (十四)做好各地统筹协调。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重大工程建设投融资机制,推动落实项目财政资金支持等措施,为保险资金支持重大工程建设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