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支队,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007年以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共发生火灾776起,死亡60人,受伤74人。其中,因生产作业不慎、电气、吸烟、用火不慎等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引发的火灾达756起,占总数的 97.4%,充分暴露了本市一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违规操作、动火作业和电气火灾监管防范措施不力,易燃可燃物品和临时用房管理不严,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配置不到位,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为深刻汲取火灾教训,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消防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点》(以下简称《管理要点》),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认 真贯彻执行。同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2018〕31 号),为确保中国首届国际进口博览会的顺利举办,就贯彻执行《管理要点》,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作认识
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要吸取以往火灾事故的教训,充分认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总要求,强化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要逐条对照《管理要点》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制度,强化落实,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单位日常绩效考核内容中,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闭环。
二、加强部门监管
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依法主动履职,提高消防管理水平;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消防等部门处理;要强化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培训,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三级教育培训和施工项目安全技术交底、班前安全教育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严格监督执法
各区消防部门要在制定消防监督抽查计划中加大对建设 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各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动火安全、临时消防设施配置、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对不符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等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督促整改到位,并将处理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八年六月八日
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明确各自职责,强化制度的落实和监督。要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自查自纠,重点加强六个方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一、加强管理,严密落实动火作业防范措施
1、严格落实责任。动火作业施工企业必须履行下列职责:建立企业内部动火审批制度,编制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对动火人员特殊工种开展教育培训,并确保持证上岗;开展动火证中涉及动火点风险评估、动火点安全条件检查;实施动火作业前安全交底工作;动火过程监护及突发事故处置;配合开展因动火作业不当发生安全事故后的调查处理。
监理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施工方案(包括动火内容)审批;动火人员特殊工种资质审核;动火证中涉及动火点风险评估与动火条件的复核;动火过程监护等。
在用建筑局部施工的,建筑管理方必须履行下列职责:审查施工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巡查,督促施工单位按规按章施工;落实动火作业的审批制度和管理职责,确保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作业等规章制度;因施工局部停用消防设施的,组织现场评估和书面审批,加强对消防设施停用区域的日常安全巡查;制定紧急预案,确保非施工区域人员的安全疏散和紧急处置。
2、落实防范措施。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可燃物进行清理,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高空、地下空间动火作业时,特别要加强对火星溅落点的立体监护,严格落实使用石棉布、接火斗等防护措施;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作业;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
3、仔细检查清理。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和监护人员方可离开;高空动火作业及作业时火星飞溅可能影响到周围可燃物的,动火作业结束检查、清理后,监护人员必须间隔一段时间后到现场进行再次检查和确认;在地下空间、敷设电缆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其他有电缆的地方,动火作业结束进行检查、 清理后,监护人员应到现场再复查不少于2 次,每次间隔宜30分钟以上,防止防残留火星持续阴燃致灾。
4、做好灭火准备。进行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除配备灭火器材外,必须落实消防水源。动火作业区域有室内、外消火栓的,作业前应认真检查并测试墙式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水量、水压是否能满足正常使用需要,并确保在动火作业区域内不少于2支水枪的射流能同时保护到。动火区域内没有消火栓系统的,应利用移动容器储存一定量消防用水以备应急使用。
二、严格标准,持续深化电气火灾综合治理
1、电气线路符合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线路应具有 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每个用电设备应设置漏电保护器、短路、过载保护器,距配电柜(箱)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2、合理安装电气设备。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普通灯具与易燃物之间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3、杜绝违章使用行为。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禁止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三、全程管控,确保易燃可燃物品万无一失
1、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如露天存放时,应按照要求分类成垛堆放,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并落实防护措施。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2、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确保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严禁明火标志。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3、乙炔等气瓶搬运、存放、使用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严禁横躺卧放,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气瓶与火源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四、严查严管,全力消除临时用房火灾隐患
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域内不得设置临时营业、使用和居住区。
1、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宿舍、办公用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仓库、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严禁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
2、临时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厨房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清洗油垢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等场所严禁安装、使用大功率照明、加热、取暖等设备,临时用房的安全疏散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技术措施。
五、不留盲区,确保消防设施全部覆盖
1、使用合格产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的要求,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消防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施工单位要对现场使用、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认真检查确认,确保配置、使用经过国家强制认证的合格消防产品。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详见《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
2、合理选型配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等施工现场应按标准科学合理设置灭火器材,固体可燃物较多的场所还应配置一定数量的水基型灭火器。
3、落实消防水源。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要求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做到无盲区、全覆盖保护,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中的加压水泵、中转水池(水箱)、 供水管网上的控制阀门、水泵接合器、室内消火栓等应确保满足要求、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挪用、关闭、停用。
六、加强演练,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1、强化责任培训。要组织对项目经理等施工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内容培训,切实提高施工现场消防履职和管理水平。
2、掌握基本技能。每名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灭火器、室外消火栓扑救露天作业所引发火灾、室内墙式消火栓扑救建筑内施工作业所引发火灾的使用方法。
3、开展综合演练。高层建筑施工现场要组织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开展“立体式”高层火灾扑救演练,并检验高层消防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熟练使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