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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出招投标过程存乱象 需建立定期清理机制
日期:2015-05-31 17:25:14 作者:admin
伴随着招标投标行业的发展,一系列相关制度规定应运而生,对招投标制度的完善和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但是,其中也有一些不符合上位法、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受限、负担加重,严重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社会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最近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力图改变运动式的清理模式,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对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把所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摆到市场主体面前。

“三年一清理”奠定长效机制基础

此次出台的《意见》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它对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其中的4项具体措施对于促成长效机制建设有很强的操作性。

一是提出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工作机制,每3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法通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行为,清理各个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

二是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清理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三是推进信息公开。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利用信息网络加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公开,并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方便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

四是完善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定或修改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要通过信息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出台的规定要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编号、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对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规定应当组织后评估,并根据后评估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所有招投标规定 接受市场主体“审视”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严禁地方和部门以“红头文件”设置行政许可,限制市场竞争,以及违法实施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禁止政府违法干预市场活动,并从约束政府权力、方便市场主体的角度,强化对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

一是将信息公开作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基础。《意见》要求清理过程和结果、现行有效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未公开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把所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摆到市场主体面前,既作为执法依据,也作为监督对象,杜绝各种“土政策”、“土办法”、“潜规则”。

二是将公众参与作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主要方式。改变以往行政机关内部清理的做法,将公众参与和市场主体意见作为清理的主要依据。除了清理过程中集中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还要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建立社会公众意见日常收集和反馈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

三是将严格程序作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重要保障。针对“增量”,《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制定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和备案审查程序,以提高制度的科学性、民主性,严把出口关。同时,要求建立后评估制度,对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取得经验、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提高制度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招投标领域涉及面广、参与度高、利益关联度高、社会关注度也高。要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土政策”、“土办法”、“潜规则”任重而道远。《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切实保障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真正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有利于从制度上堵塞乱设审批、权力寻租的漏洞,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倘若能被认真执行,对于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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