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今年5月的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召开后,各地认真落实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积极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取得了良好成效。 2014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合肥召开了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副部长王宁在会上强调坚决消除市场壁垒,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会后,印发了《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的要求。各地认真落实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积极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取得了良好成效。据初步统计,北京、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宁夏等16个省份重新制定或修改了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相关文件,浙江、青海、江西、云南4个省份正在研究制定或修订相关的管理办法,上海、天津、重庆、山西、黑龙江、甘肃等11个省份在实际操作中对跨省企业的备案程序和相关要件等进行了简化。 据悉,各地在规范跨省企业管理方面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实施标后项目备案,淡化入省备案。吉林、河南、广西等地对进入本省的外地建筑企业实行承揽业务后的项目备案,取消了入省备案手续。如吉林出台了《关于规范入吉外埠建筑业企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取消了外省建筑业企业入省备案手续,只要求承接到工程项目的外地企业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河南制定了《关于改革进出省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方式的通知》,于2014年10月15日起不再办理外省建筑业企业备案手续,改为中标后的履约行为监管和施工合同备案。广西下发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全面取消外省建筑企业审批性备案管理制度,外省建筑企业在“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真实性核查,即可开展建筑活动。 二是实行省级一次性备案,各市县不得重复备案。安徽、湖南、湖北、宁夏、四川、西藏等地要求跨省企业实行省级一次性备案,各市县一律不得要求外地企业重复备案。如安徽开展建筑市场监管综合试点工作,实行一地备案,全省通用。湖南要求外地入湘企业统一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市州县不得重复备案。宁夏规定不得要求已在自治区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在当地重复备案。四川规定凡已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了验证登记的省外建筑企业,各市(州)、县(市、区)不得要求其在当地再重复办理验证登记。 三是取消不合理规定,给予外地企业同等待遇。辽宁、山东、江苏、福建等地发文要求取消强制设立分(子)公司、扣押证照、违规收取费用等做法,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如辽宁规定各市在初审备案材料时,不得擅自增加内容,不能扣押省外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能强制要求省外企业在本地区注册独立法人子公司。山东要求除法规规章规定费用外,不得借用任何名义收取外地企业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江苏规定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四是简化备案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西、黑龙江、辽宁、甘肃等地优化备案流程,简化备案程序和手续,大大方便了企业办理入省备案。如北京进一步简化了外地企业备案程序,减少了“发包单位的发包意向文件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原件”等备案材料,方便企业办理入省备案。辽宁开发建设了“省外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了备案登记的公开性和便利性。山西将原来定期备案的做法改变为随时受理、即时备案。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方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要求,思想统一、态度积极,加快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采取有效措施清理和废除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为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抓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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