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等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要求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通知》明确,为防止出现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工资情况不清而造成监管难的问题,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人均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逐月将资金及时拨付给劳务分包企业,注明资金用途,并负责监督工资支付。该资金仅限劳务分包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同时,人社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向建筑业职工免费发放社会保障卡,建立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使建筑业职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比照社会保障卡信息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主动履行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大力推广由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费中的职工工资直接打入银行职工工资账户并由银行按时代发工资的办法,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据介绍,江苏省还将把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评价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与招标投标、资质审批、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相结合。 来源:南京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