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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沪建交委安〔2013〕05号]
日期:2013-07-11 17:29:17 作者:admin

市建设交通委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要求,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经市建设交通委安委会决定,自通知颁发之日起至9月底,在全市建设交通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和会议要求,各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抓,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各单位应制定检查方案,开展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总结和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企业,增强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

  各单位根据管理职责范围。重点检查建筑工地、交通运输、港口码头、市政设施(燃气)、水务设施、住宅修缮、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突出近期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突出危险源隐患、突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突出农民工等人员集中的建筑施工工地,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一)检查是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是否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取得实效;检查工作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落实,是否做到监管工作的全覆盖。

  (二)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重点检查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现场管理和一线从业人员;责任人员是否到岗履行职责;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

  (三)消防安全。各单位是否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是否以人员密集场所及建筑施工生产场地和员工集体宿舍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四)道路交通安全。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道路危险路段,查处“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开展货车违法行为“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专项行动情况。

  (五)建筑施工安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排查治理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模板支撑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倒塌措施情况;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情况。

  (六)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隐患查处,重点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七)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检查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开展企业自查,落实整改方案。(自通知颁发起至8月30日)

  各单位都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上报主管部门。

  (二)区县建设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9月1日至9月15日)

  区(县)建设交通系统管理部门要对直接监管的单位做到全覆盖检查,并对下级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督查,要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督查。

  (三)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督查。(9月16日至9月30日)

  市建设交通系统管理部门应按照管行业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督查组,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检查的全过程进行督查、抽查,组织互查,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市建设交通委安委办。

  委安委会将在督查期间组织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开展督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交通运输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委安委会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委安委办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将大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发动。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同时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反映情况、交流经验。

  (三)务求取得实效。

  各单位安全大检查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忠实履行职责,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督促指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四)标本兼治,构建长效。

  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把大检查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要将安全检查贯穿于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督促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着力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五)严格依法查处。

  检查方式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一盯到底。各单位要分析研究大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加强指导。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依法查处,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复产必须经过验收。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在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全面总结大检查开展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于9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委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赵华新E-mail:shjjwzac@163.com)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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